如何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哪些程序?市住建局给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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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又有重磅文件发布!今日凌晨(7月5日),粤港澳大湾区门户网官方发布消息,《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正式印发。文件很长,亮点很多! 其中中山被提及8次,翠亨新区建设,深中通道,深茂铁路均被重点提及,更值得一提的是,还将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地购房(租房)政策。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法规,以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试行)》(中建规字【2017】2号)有关规定,市住建局现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梳理,以明晰业主在选举业主委员会中的权利和义务、选举程序,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以提高市民、业主对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关法规规定和程序认识,引导业主合法、规范开展业主委员会选举相关工作。

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属地居民委员会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二)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一般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物业项目,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会同属地居民委员会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然后由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位选举产生的业委会委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符合法规规定当选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02发展商如果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不会影响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运作?

答: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回复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已不存在(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注销)或者在收到通知后未在限期内书面回复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视其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即建设单位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选举投票统计表;

(四)投票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册,包括职务及姓名、性别、年龄、所拥有物业的房号、联系电话、简历;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证及房产证明复印件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文件等;

(七)其他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决议内容;

(八)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相关公示和大会现场相片若干。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由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如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不足法定*低人数5人的,业主可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向属地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相关政府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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