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课后托管如何管理和收费?中山拟立法规范,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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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条件不够,能否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托管服务?

针对这一问题,中山市*主管部门起草了《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后经中山市政府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形成《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

目前《托管服务条例》立法工作进入征求意见阶段。8月12日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向参加听证会的15名代表介绍了草案的内容、听证流程。

根据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在8月18日至24日举行网络听证,将于8月31日举行现场听证。市民可针对《托管服务条例》在后台留言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悉,这是中山获得地方立法权以后

首次就立法举行网络听证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这也是国内首部

关注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的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引导本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行为,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托管服务的定义】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在特定的场所为未成年人的保育、看护、休息和活动等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未成年人托管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的统筹和监督管理,推动和支持*开展课后服务,加强对校外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的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展课后服务进行工作指导,对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有关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公共卫生管理、防控传染病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对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第八条【信息公开和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等基本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布。

市*、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市政务数据交换中心等渠道及时交换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章  校外托管服务

第九条【设立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许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申请商事登记;设立非营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民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消防审核或者备案手续。

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实施与*文化*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民办*培训机构许可。

第十条【设立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备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相关登记、许可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经取得的登记、许可文件;

(二)服务场所的位置、建筑面积、工作人员构成等材料;

(三)拟接收托管服务对象及人数上限的说明材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的材料。

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备案材料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备案登记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市*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备案申请的材料目录、流程、期限和格式文本等事项,并在受理场所、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设立条件】设立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选址要求:

1.选择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带;

2.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等不安全地带,与加油站和高压供电走廊等保持安全距离;

3.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各种存在污染源的场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安全标准要求的,有独立出入口的三层以下建筑物,不得设置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室。

(三)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人均建筑面积要求:

1.为六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保育、照护等服务的,未成年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八平方米,场地周围应当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走失、失足、物体坠落等风险;

2.为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看护、休息等服务的,未成年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四)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1.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与安全的工作人员;

3.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毕业程度,或者具有相关从业经验二年以上;

4.为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看护、休息等服务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至少配备工作人员二名,工作人员与所接收的未成年人的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二十五;

5.为六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看护、休息等服务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至少配备工作人员二名,保育员、保健员和其他服务人员与所接收的未成年人的比例不得低于一比十五;应当按照接收一百五十名未成年人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义务】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和消防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对托管未成年人信息进行登记造册;

(二)按照监护人委托需要接送未成年人的,应当指定工作人员接送,确保交通安全;

(三)未按时接到托管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并积极查找;

(四)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看护,防止出现意外,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

(五)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安装并全程开启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六)出现突发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未成年人,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其监护人,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报告;

(七)建立接送制度,确保托管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人接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四条【卫生、食品安全义务】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防止传染病发生;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的相关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等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严防食物中毒;

(六)从供餐单位订餐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购,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证照公示】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许可、登记等相关证件以及相关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托管服务协议】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托管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供托管服务双方当事人参考。

第十七条【停止服务】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托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卫生评价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为六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看护、休息等服务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卫生评价报告,其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市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证经营或其它安全隐患的,及时通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统筹处理,或者根据职责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校内课后服务

第二十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要求】中小*应当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校内开展学生课后服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指导辖区内中小*具体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对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应当积极协调*、社区、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内课后服务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和学生自愿参与原则,不得开展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培训辅导。

第二十二条【校内课后优待政策】校内课后服务对象是本校在读的学生,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第二十三条【校内课后服务时间】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中午及下午课后至18:00止,具体服务时间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校内课后服务收费要求】*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探索政府和*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校内课后服务费用途】校内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课后服务劳务报酬、购买第三方服务、设施设备损耗、维修成本等,教职工课后服务劳务报酬由所在*确定。

第二十六条【校内课后服务形式】*因自身条件限制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应当对第三方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登记、许可规定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进行登记或者取得许可而开展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不符合选址要求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要求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工作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等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未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购食品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签订协议规定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停止服务规定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停止经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托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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